藐視法庭案判監候上訴 黃之鋒申准離境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9/28 17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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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之鋒就刑事藐視法庭案被判監,准保釋候上訴,今向法庭申請期間准離境被拒。

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在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中,被判監3個月,今年1月獲上訴庭批准保釋等候上訴。黃之鋒今向法庭申請取消其保釋條件中需交出旅遊證件一項,上訴庭今拒絕其申請,黃之鋒需付訟費。

黃之鋒在庭外表示對其申請遭拒絕感到非常遺憾,又指該案的上訴正審在8個月後才進行,律政司及法官均同意他沒有潛逃風險,即使該案上訴被駁回,他面對的亦只是3個月刑期,而且本來監禁已是刑罰,不應額外限制他的出境自由。

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頒下判辭指,黃之鋒未能提出非常強或特別的理由,可以凌駕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政策考慮之上,因此即使相信黃之鋒沒有潛逃的風險,亦不代表要容許他離港。就著黃之鋒稱要到外地出席會議或演講,上訴庭認為黃不一定要親身到場,可以透過網絡即時通訊參與。上訴庭又指,根據案件排期的紀錄,未有發現黃之鋒涉及的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上訴審期有任何延誤,遂拒絕黃的申請。